前面两种“之乎”、“之于”合用的兼词,是“诸”字在古汉语中比较常见的义项和用法。有些人接触多了,便自然而然地在脑海中形成了一种错觉,认为“诸”只能作为兼词来使用,没有其他独立的义项。凡是无法按兼词义理解的,肯定是书刊排印上出了问题,或者作者本人用错写错了。先看以下两例:
①《左传•僖公十三年》:“冬,晋荐饥,使乞籴于秦。秦伯谓子桑曰:‘与诸乎?’”
②《孟子•公孙丑下》:“王如改诸,则必反予。”
以上两例,第①例表示疑问语气,有人就认为这个“诸”是“之乎”合用的兼词,应当位于句末。“之乎”中已有“乎”字,后面再外加一“乎”字,显然重复了,因此断定句末的“乎”属于误排的衍文。②例的“诸”用于分句之末,也被认为是“之乎”合用的兼词,“王如改诸”可译成“王如改之乎”。但仔细斟酌,此分句并无疑问或感及的意味。“诸”释为“之乎”,语意无法跟下文连贯。因此也有人怀疑句中文字可能排错。
其实,这两例中的“诸”都不是“之乎”合用的兼词,而是与“之”相通,作为第三人称的代词“之”,可以翻译成“他”或“它”。几乎所有的古汉语字、词典都收录了这个义项,而且在许多古籍中都能找到用例。用“诸”的兼词义来否定它的代词义,是不对的。
再看以下一个现代的用例:
李存葆《〈高山下的花环)引子》:“他的事迹虽好,却一直未能见诸于报章。”
此例中的“诸”字位于句中,有人认为它是“之于”合用的兼词。既然“诸”本身表示“之于”,那后面就不宜再去重复加一个“于”字,李存葆显然用错了。
其实,这里的“诸”不一定当作兼词来理解。据我所知,李存葆先生读过不少古代的典籍,对于“诸”可以作“之于”合用的兼词不会不知道。“见诸于报章”本来应当作“见诸报章'但他这里写的是现代小说,“见诸报章”的说法显得文言气过重,因此他便在“诸”字后面添上了一个“于”字。古汉语中“诸”、“之”可以相通,“见诸于报章”等于“见之于报章”。这样理解,就不好说他错了。
当然,我在这里为李存葆先生辩解,并不是提倡和鼓励这样的写法。在当代的文学创作中,我还是主张尽量使用规范的白话文,而少用或不用那些半文不白的语句,但是有些老先生已经习惯了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,你很难禁绝他偶尔使用某些文言的成分,只能通过说理来加以引导。比如“见诸于报章”这句话,我们可以不必说他用错,但为了使读者不致将“诸”的兼词义(之于)和代词义(之)互相混淆,引起阅读上的障碍,还是应当建议用“之”代“诸”,将句子改成“见之于报章”为好。
(原载《咬文嚼字》2008年第4期)
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